打印机、传真机和数字电视接收器的能效标识规则2012年1月1日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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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印机、传真机和数字电视接收器的能效标识规则2012年1月1日起实施
2011年8月19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》(第八批)、《打印机、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和《数字电视接收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。《打印机、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和《数字电视接收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,2012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,可延迟至2013年1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。“中国能效标识”制度根据《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)的规定,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中国能效标识制度对节能潜力大、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效标识,制定并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》,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、实施规则、能源效率标识式样和规格。在要求的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,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。
能效标识制度采用企业自我声明模式、能效信息备案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,由企业自己申报并承诺产品的节能水平和能效等级,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到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审核并备案,接受政府、社会、同行业、消费者等多方面的监督。
目前,我国已发布了八批26种产品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的产品目录及其实施规则,这些产品在中国进口或销售时必须贴上“中国能效标识”。